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20日 国电外[1998]37号)
为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促进外经企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规范电力企业在境外承建工程和外派劳务的行为,推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健康发展,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国际合作局反映。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简称外经业务)的管理,规范企业在境外承建工程和外派劳务的行为,促进外经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从事外经业务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外经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外经企业系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工程承包及外派劳务经营权的企业。
第六条 申领和更换外派劳务许可证。
1.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同意,外经贸部每年度核准颁发的外派劳务许可证是外经企业经营外派劳务的有效证件。
2.外经企业应及时申领、更换外派劳务许可证。新获得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单位应在获得经营权后1个月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提出领取许可证申请;已取得外派劳务许可证的外经企业,应在外派劳务许可证到期前15天内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3.申领和更换许可证时,外经企业需填报“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内所填申领单位名称应与外经贸部批文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