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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发展规划编制原则》(试行)
  3.《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4.《电力系统稳定导则》
  5.《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
  6.《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7.《电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8.政府职能部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发展规划方面的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电网规划的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电网规划分为长期电网规划(15年及以上)、中期电网规划(5~15年)、短期电网规划(5年及以下)。
  第十四条 电网规划是电力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规划的年限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 电网规划应以负荷与分布、电源布局为基础。中长期电网规划的重点是研究电网发展的战略性问题,研究主网架结构和目标网架,论证主力电源接入系统方案、输电方式,变电所布局及最终规模,送受端电网结构,分层分区方案设想,以及分期过渡措施,并进行安全性评价。应对若干主网架规划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方案。
  第十六条 短期电网规划重点是通过设计优化和必要的电气计算校核分析,提出电网建设与改造方案。提出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建设与改造项目名称、规模、建设顺序和进度安排;无功补偿容量配置、地点和调压方式;依据对电网短路容量水平分析,提出开关的改造与选择方案以及限制短路电流水平的措施等;对线路走廊通道进行规划。
  第十七条 电网规划应针对重要的可变因素(比如负荷水平、电源进度的变化)进行敏感性分析,以考核电网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十八条 电网规划要体现电网的整体性,城网、农网规划以及二次系统规划应纳入电网的统一规划之中,做到各电压等级电网规模合理,变电容量上下匹配,协调发展,资金统筹安排,最大限度地发挥电网的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经济评价是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加强。短期电网规划应提出电网建设项目(含城网、农网和二次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渠道,分年度资金平衡,输配电电价测算等经济指标。

第五章 电网规划的报审程序

  第二十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设计、科研单位等中介机构开展本电网的目标网架规划设计工作,及时提出本电网的目标网架规划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近期要结合“十五”电力发展规划工作的开展,着手组织编制本电网2015年目标网架规划。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对跨省电网、省级电网的目标网架规划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各省电力公司应以电力公司短期发展规划为基础,编制《五年电网建设方案》,报电力集团公司,由电力集团公司初审后转报国家电力公司,其中独立省电网的《五年电网建设方案》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按照所在电网的直接投资经营范围或国家电力公司授权的电网投资经营范围编制《五年电网建设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近期编报的《五年电网建设方案》,是指以1999年(或2000年)为基础编报的《“十五”电网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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