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出借资金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担保人,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是否签订无期或无息合同。
七、企业有无违规对外提供资信和出让商誉;有无擅自担保、盲目担保情况,对外担保是否落实了反担保责任和履约方式,对外担保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提供境外担保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八、上市公司的运作是否规范,募集资金是否按国家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
九、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或转让国有资产和境外融资是否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十、外债规模是否得当,是否有控制短期外债规模的能力及对长期外债汇率风险控制的措施。
十一、财务公司及结算中心是否有高息揽存、违规拆借资金行为。
十二、企业负责人兼任被投资企业和非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经过批准。
十三、需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违反四项制度的行为,审计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如实反映情况,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部门汇报。
二、对违反四项制度的行为,审计部门应给予制止,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拒绝、阻挠、妨碍执行审计的,应及时报经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四、企业年度决算报告必须经本单位审计部门审签,未经审签的上级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五、重大投资项目应坚持审计签证制度。
六、审计部门应参加与四项制度执行有关的决策机构和有关会议,掌握重大经营决策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各个部门提供真实资料,并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向审计部门备案。
三、对在经济合同审签中发现的违纪违规事项和条款审计部门有权否决。
四、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有权复审和稽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四项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