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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政策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按合同支付政策研究课题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政策研究课题经费必须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文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课题承担方应在次年2月份将经费的财务决算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六章 课题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政策研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政策研究工作,其具体管理工作由政策研究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方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
  (二)接受国家电力公司的检查。
  (三)按合同规定使用经费。
  (四)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五)课题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研究报告等材料,接受评审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其第一承担单位应负主要责任。遇有重大问题,各单位意见不统一且解决不了时,可申请国家电力公司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对合同书中所列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应提出申请,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七章 课题评审(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国家电力公司报送最终报告,并正式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课题评审按《国家电力公司政策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凡国家电力公司组织或委托研究的课题,其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国家电力公司。未经国家电力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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