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研究内容的审查
1.研究内容与目标是否与课题立项原则相符;
2.论证是否深刻,是否紧密结合实际;
3.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准确;
4.预期成果是否先进和具有可操作性,成果是否具有较好的转化和应用前景;
5.对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现状了解是否深入、全面;
6.预计成果是否会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对申请单位及研究人员资格的审查
1.研究人员的专业方向、工作特长是否与申请课题相一致;
2.研究人员工作实绩、研究业绩是否满足申请课题研究的要求,并综合考虑过去承担课题的完成情况是否良好;
3.研究人员素质和水平是否满足申请课题研究的要求,主要研究人员同时承担的课题是否过多;
4.设备条件是否满足申请课题研究的要求;
5.协作单位及其人员条件是否合适。
(四)对研究方案有关问题的审查
1.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合理和可靠;
2.人员安排、自筹经费(如属必要)是否落实;
3.经费和其他要求是否合理;
4.研究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和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政策研究部门会同有关部局提出审查意见并给出同意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后同意立项的课题申请,由国家电力公司政策研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政策研究领导小组(组织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批准后公布,由政策研究部门通知被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经审查不同意立项的课题申请,经国家电力公司政策研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政策研究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合同
第十四条 接到立项通知的单位,应在申请表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填写课题委托研究合同书(格式见附件2,一式4份),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对合同进行审查,如无不同意见,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返回申请单位两份;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按合同内容和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中止合同。若国家电力公司擅自提前中止合同,则应承担在合同中止前课题承担方按合同规定发生的费用;若课题承担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擅自提前中止合同,则国家电力公司有权追回全部已拨费用,同时课题承担方还应承担有关费用损失。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从技术开发费中安排政策研究课题经费,并对课题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