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在国家电力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和事项。
(七)在监事会会议结束以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并将会议资料及时送人事与董事管理部。
(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在对董事、经理进行询问,或对公司有关材料(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合同、账册、会计档案、笔录登记簿等)进行审核后,应将其书面意见及时报告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
(九)监事不得兼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未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监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对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监事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监事职责的情况。
(二)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维护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的考核程序:
(一)本人拟写述职报告。
(二)审核本人和公司业绩。
(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四)征求董事、监事、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职工代表的意见。
(五)征求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局的意见。
(六)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考核为优,国家电力公司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四条 监事考核为不称职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更换监事或提出更换监事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由于监事过错,致使对董事、经理等监督不力,给国家电力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