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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原则上须参加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的监事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条 如有《公司法》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被委派或推荐为监事。

第三章 监事的产生

  第五条 监事人选可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
  第六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按下列方式产生和更换:
  (一)全资子公司的监事,由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提出选派方案和推荐人选,并对拟委派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委派和更换。
  (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监事,由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提出选派方案和推荐人选,并对拟推荐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后,设股东会的,由国家电力公司向股东会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设股东会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委派和更换。
  第七条 监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监事的权力与义务

  第八条 监事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对国家电力公司忠实,维护电力公司合法权益。
  (二)必须勤勉,应及时了解掌握公司有关情况。
  (三)保守国家电力公司和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履行向国家电力公司请示、报告义务,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人事变动和对公司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考核情况,以及应予披露的个人重大事项,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并适时提出有关意见。
  (五)监事接到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做好充分准备,及时将会议议题、本人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向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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