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董事没有按规定向国家电力公司请示、报告,或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真实情况,报告虚假信息,给国家电力公司决策造成影响的,可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或推荐监事的管理,保证监事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监事的管理。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事业心、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二)熟悉现代企业组织与管理的相应知识和国有资产管理业务、企业财务业务,能较好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三)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努力维护国家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男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