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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董事兼任其他企业董事或监事,须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董事未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负责人,不得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经营范围具有竞争性的商业活动;
  (十)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对董事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对董事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董事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方案、措施,发挥作用以及所取得绩效等情况;
  (二)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维护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的考核程序:
  (一)本人拟写述职报告;
  (二)审核本人和公司业绩;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四)征求董事、监事、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职工代表的意见;
  (五)征求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局的意见;
  (六)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考核为称职并成绩突出的,国家电力公司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四条 董事考核为不称职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更换董事或提出更换董事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由于董事的过错给国家电力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依法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泄露国家电力公司和所在公司商业秘密的,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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