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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按以下方式产生和更换:
  (一)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由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提出选派方案和推荐人选,并对拟委派董事人选进行考察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委派和更换。
  (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由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提出选派方案和推荐人选,考察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后,设股东会的,由国家电力公司向股东会推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设股东会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委派和更换。
  第七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董事的权力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
  第九条 董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对国家电力公司忠实,维护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
  (二)必须勤勉,应及时掌握公司情况;
  (三)保守国家电力公司和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履行向国家电力公司请示、报告义务,及时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要人事变动等以及应予披露的个人重大事项,向国家电力公司请示、报告,并适时提出有关意见;
  (五)董事接到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做好充分准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报告;如遇需向国家电力公司请示事项或涉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时,应提出建议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人事与董事管理部视情况转有关业务部门或上报公司领导;在董事会会议上,董事应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的原则,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六)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缺席的,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在国家电力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和事项;
  (七)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并将会议资料及时送人事与董事管理部;
  (八)董事应接受、配合监事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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