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8月30日 国电人事[1999]463号)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的管理,维护国家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照执行。
附件1:
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的管理,维护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的管理。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事业心、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二)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能较好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的整体经营战略和方针,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三)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努力维护国家电力公司合法权益。
(四)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男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五)原则上须参加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的董事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条 如有
《公司法》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被委派或推荐为董事。
第三章 董事的产生
第五条 董事人选可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