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奖励仅授予单位(集体)。
(四)大面积、大范围的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化、软科学、应用研究、理论研究中,具有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推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科技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技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单位如下:
(一)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科技奖励归口管理单位;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三)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电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四)经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有关单位。电力集团公司(或分公司)直接投资、管理、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电力集团公司(或分公司)直接向国家电力公司推荐。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外单位研究完成的科学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大,对推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科技进步有直接贡献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程序如下: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几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十条 推荐单位按要求限额推荐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名单;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评价材料。
第四章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规则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