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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29日 国电计[1998]32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九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制订了《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反映,以便今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和《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1.2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全过程环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火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必须纳入火电厂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1.3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以燃料及原材料、 环保设施和污染特排放为对象, 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 以环境监测为手段, 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1.4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 各省 (市 、 自治区)电力公司及所辖各火力发电厂。 上述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 监督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2.1.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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