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分部 飞机系统的增强型适航项目
第26.11条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护大纲
(a) 本条适用于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 本条(d)款中规定的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和申请人,必须按照CCAR-25附录H中第H25.5条(a)款(1)项和(b)款的要求,为相应的每种型号设计编制其“代表型飞机” 的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持续适航文件(ICA),并将持续适航文件提交局方批准。本条中每种型号‘代表型飞机’是指该型号系列飞机的构型已包含了在生产线上已执行的所有EWIS的更改,以及在本规定施行前由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提出的并被适航指令强制要求执行的所有EWIS改装。本条(d)款中相关人也必须对为符合CCAR-25第25.981条(d)款关于点火源防护安全评估要求而制定的所有燃油箱系统的持续适航文件进行评估,以确保这些持续适航文件与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兼容,并将冗余要求减至最小。
(c) 本条(d)款中规定的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申请人,必须:
(1) 评估申请批准的设计更改是否需要执行本条(b)款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修订,以符合CCAR-25附录H中第H25.5条(a)款(1)项和 (b)款的要求。如需要,申请人必须按要求修订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并提交局方批准。
(2) 确保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的任何修订与为符合CCAR-25第25.981条(d)款关于点火源防护安全评估要求而制定的燃油箱系统的持续适航文件保持兼容,并将冗余要求减至最小。
(d) 下列相关人应最迟在以下日期前符合本条(b)款或(c)款的要求:
(1)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本规定施行后三年。
(2)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包括描述设计更改的服务通告)的申请人,若在本规定施行前提出申请且在本规定施行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本规定施行后三年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批准日,以日期后者为准。
(3) 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的申请人,除选择或被要求符合CCAR-25第25.1729条规定的以外,若在本规定施行后提出申请:本规定施行后三年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批准日,以日期后者为准。
(4) 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包括对现有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修改)的申请人,若在本规定施行前提出申请且在本规定施行后取得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本规定施行后三年或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批准日,以日期后者为准。
(5) 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包括对现有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的修改)的申请人,除选择或被要求符合CCAR-25第25.1729条规定的以外,若在本规定施行后提出申请:本规定施行后三年或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批准日,以日期后者为准。
(e) 本条(d)款(1)、(2) 和(4)项所列的所有相关人必须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向局方提交相关的符合性计划,供局方批准。符合性计划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1) 确定符合本条(d)款完成期限要求的所有主要任务节点的项目实施计划。
(2) 符合本条要求的建议方法,确定所有需要提交的符合性文件,包括CCAR-25附录H中第H25.5条(a)款(1)项和(b)款强制要求的所有符合性项目,及用于验证符合性的所有资料。
(3) 关于在本条(d)款规定的符合时间之前至少两个月将本条(e)款(2)项要求的所有符合性项目资料提交局方审查的建议方案。
(4) 确保相关人如何获取经批准的持续适航文件的建议方案。
(f) 本条(e)款规定的所有相关人必须按本条(e)款批准的符合性计划,或后续批准的符合性计划修订版执行。
D分部 燃油箱可燃性
第26.31条 定义
本分部中
(a) 机队平均可燃性暴露水平的含义见CCAR-25附录N中定义。
(b) 通常为空的是指除主燃油箱之外的燃油箱。主燃油箱的定义见CCAR-25第25.981条(b)款。
第26.33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燃油箱可燃性
(a) 适用性 本条适用于已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且标准适航证或出口适航批准颁发于1995年1月1日(含)之后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纯货机设计的除外),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