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 1)组织鉴定单位向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下达“委托书”,并给成果完成单位下达批复意见; 2)检测机构依据“委托书”,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对成果进行检测 ,并出具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 3)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成果的性能和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聘请同行专家会同检测单位 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4)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交组织鉴定单位审查,并作为《鉴定证书》的正式意见。
2.会议鉴定: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指定正、副主任; 2)成果完成单位应于鉴定会前10天将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聘请的同行专家,同行专家应认真 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3)需现场测试的成果,测试组专家应于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写出测试报告并签字; 4)组织、主持鉴定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组成; 5)在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测试组专家、用户单位介绍情况,现场 考察与演示,专家质疑、评议,并形成鉴定意见; 6)参加鉴定会的专家签字。
3.函审鉴定: 1) 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监督成果完成单位将成果技术资料、“函审表”送专家审阅,30天内专家应 将填写的“函审表”技术资料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函审表”寄函审组组长、副组长,综合形成函审鉴定意见,签字后寄回 组织鉴定单位。
4.合同验收: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并指定正、副主任; 2)在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合同乙方)、用户单位分别介绍情况 ,测试组专家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检测验收,现场考察与演示,专家按合同约 定的验收标准形成验收意见; 3)参加验收的专家和用户签字; 4)甲方可组织验收领导小组,确认验收的有效性。
第29条 主持鉴定单位应审查鉴定结论,并签署具体的意见,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对鉴定委员 会、函审组提交的鉴定结论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提交的评价意见进行审核,审 核的主要内容: 1.鉴定、评价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规定; 2.鉴定、评价是否客观、真实。 如发现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改正;如有缺项或未 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并予补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 应立即退回,责成重新鉴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