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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第23条 凡计划申请公司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公司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年度计划表》,于 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报送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公司审定后下发组织鉴定成果项目年度计划 表。 列入公司鉴定计划的科技成果,条件成熟后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 请表》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首月 15日前向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鉴定单位应将《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技术 资料(一式一份)一并报上。

  第24条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 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技术性审查。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公司鉴定范围内需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3)初步判别技术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 存在的问题等。

  第25条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批 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确定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参加鉴定的专家及负责人和鉴定证 书编号(按年度统一编号);对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申报的文件资料一 律不退还。

  第26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1.评价新产品的性能、采用的标准、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条件; 2.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3.预测、分析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4.技术资料和测试报告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27条 其他应用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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