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从下列途径遴选: 1.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 2.国家电力公司奖励评审专家库或科技鉴定专家库; 3.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 4.新产品鉴定委员会应有1/3以上来自用户系统的同行专家。
第20条 下列人员不得聘为成果鉴定的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项目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21条 申请公司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细则第6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新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1)产品设计新颖,结构、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有推广应用价值; 2)有必要的技术标准和工艺操作规程,有工装、检测手段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3)经实用(半年以上)证明,已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 指标; 4)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5)不存在完成单位及人员排列次序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2.其它应用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1)已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应用半年以上;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排列次序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经国家和公司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22条 申请组织鉴定的成果项目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资料:
1.新产品鉴定: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2)技术研制报告或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3)检测试验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 4)产品技术质量标准(条件)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5)用户使用(运行)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6)技术经济指标及使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7)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8)生产工艺总结报告; 9)安全、环保分析及措施报告; 10)设计加工图纸和工艺图表; 11)检索查新报告(最好由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
2.其他应用成果鉴定: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检测、试验报告; 4)用户使用(运行)情况报告; 5)投入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检索查新报告(最好由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 科技信息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