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7~15人(新产品鉴定时,应有主要 用户的同行专家参加)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4/5,被聘 专家不得委派代表参加会议,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2/3以上多数或到会专家的3/4以上 多数通过。不同意见应载入结论中。
第14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7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 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4/5,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3/4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不 同意见应载入结论中。
第15条 采用合同验收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和主要用户7~15人组成鉴定验收委 员会,按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16条 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别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1/4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 展的状况; 3.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
第17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材料)和向科 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结果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载入不同意见,也可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 终止鉴定的请求。
第18条 鉴定委员会或函审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组织鉴定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科技成果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3.组织、审议科技成果的答辩和验证试验; 4.提出鉴定报告,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5.鉴定委员会或函审组应对鉴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函审组组长应 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全体成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6全体成员必须严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不得向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