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 公司与电力设备制造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电力装备科技成果的鉴定,原则上按本细则 的规定执行。
第9条 下列科技成果公司不组织鉴定:
1.软科学研究成果,按科学技术部颁发的《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界)。对局部技术申 请专利,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第6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除外;
3.研究开发方按《
技术合同法》规定已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 4.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应用技术成果,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认可;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主持,也可根据科 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 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入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第11条 组织鉴定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 平的评价;
2.会议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现场考察、测试 ,并经讨论、答辩作出评价;
3.函审鉴定: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4.合同验收:同行专家通过会议形式,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验收。 以上四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12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专业技术 检测机构,对成果进行检验、测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 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5名同行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 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