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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1998年5月20日 科教计[1998]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费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 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鉴定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经研究、研制和开发的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 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和计算机新软件等可应用的成果。

  第3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按《鉴定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 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4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公司鼓励科技 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生产实践和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式获得评价和认可。

  第5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结论是审批新产品试投产、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与转让、申报奖励和享 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6条 下列科技成果由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 1.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2.公司科技计划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青年科技促进费项目、成果 转化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3.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电力工程咨询顾问公司、中国水电水利工程咨询顾问公 司、制定并经公司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4.公司直属科研院所、高校制定并经公司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第7条 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性科技成果申请公司组织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和较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 4.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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