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出鉴定报告。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12条 申请公司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4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齐全,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经国家或公司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13条 凡需公司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报送到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公司审定后下发组织鉴定项目计划表。
第14条 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第15条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批复。
第16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和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任务及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推广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鉴定结论必须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否则退回重新鉴定、补正。
第17条 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18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和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由公司科技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第19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20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