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2、公司科技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
3、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中国电力工程咨询顾问公司、中国水电水利工程咨询顾问公司制定并经公司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4、直属科研院所、高校制定并经公司认定的科技项目的成果。
第5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科委颁布的《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3、研究开发方按《
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已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
4、公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6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7条 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应用要求选择下列鉴定验收形式: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合同验收。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8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函审组为5-7人。
第9条 参加公司组织鉴定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电力公司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
第10条 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11条 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组织鉴定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3、组织审议科技成果的答辩会及验证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