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国电科教[1998]106号)
为加强对电力工业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原国家科委《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国家经贸委《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了《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公司科教局。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
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科委、经贸委分别颁发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3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公司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4条 公司负责组织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