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境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枓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要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的经费,应当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用于技术改造的投资,也要有一定比例支持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的转化。这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和已建立的科技计划、成果信息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资源的交流和传递。
第十六条电力技术市场可以通过向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技术信息以及其他咨询服务等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应根据国家对推广的奖励精神,制定各单位的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他人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对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技术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
第二十条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负有失密责任的有关人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