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每年适时发布国家电力公司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国家电力公司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1.符合国家电力公司科技发展政策和规划,对国家电力公司技术进步有导向和促进作用,市场需求大。有较大发展前景的;
2.已通过专家验收、评审或鉴定,先进、成熟、适用,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3.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能降耗、安全生产及改善环境的;
4.对基建工程缩短工期,降低造价,保证质量有显著效果的;
5.利于农村电力发展,并对老、少、边、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促进“电力扶贫共富工程”的。
第七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计划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可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家电力公司推荐和申请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检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情况,总结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经验,并在每年底将总结材料报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第九条在设计、施工、运行、技改等各方面,都必须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纳入规程规范,尚未纳入规程规范的,在设计、施工中要积极开展试点,及时组织评审和推广。
第十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通过国家电力公司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国家电力公司鼓励、支持并引导或组织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实施枓技成果的转化,以达到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量,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枓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研究、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