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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 国电科教[1998]87号)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科教兴电战略,加快电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电力增长方式的转变。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现予颁发,请各集团公司、省公司及直属单位依照执行,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电力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宗旨是组织和推动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向产品化、商品化和实用技术转化并应用,为电力生产、建设和发展服务。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定或者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科技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理解、掌握、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高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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