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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发布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科技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四条 建立完善的科技管理系统。国家电力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归口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必须设专门的科技管理机构,实施对科技进步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发供电、施工修造等企业单位设科技管理机构和专责科技管理人员。选拔有实际工作经验、有管理才能、事业心强有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加强重大技术决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国家电力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对重大引进设备和技术、重大技改项目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和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经由科技管理部们提供给项目主管部门和决策层。
  第六条 根据电力工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规定的目标,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有重点、分阶段地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推进跨大区电网互联、洁净煤发电、节能节电、电力信息化和电力扶贫共富等跨世纪科技导向工程的进行。在大型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技术、洁净高效的火力发电技术、水电高坝筑坝技术、信息技术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实现现代化管理和产业化运营,实现一流管理公司的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加强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的研究和开发(R&D)体系,发挥公司科技的总体优势。国家电力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结合各自的特点和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分级建立技术中心和中间试验基地,形成开放、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
  加强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结合国家和公司的攻关项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建设、改造、完善一批重点专业的科研基地。充实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电力公司研究与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实验手段,提高设备利用率,不搞重复建设。
  第八条 努力增加科技投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投入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地增加科技投入。国家电力公司及集团公司、省公司要充分保证科技开发与研究所需的费用,并逐年有所增加。国家电力公司集中部分经费用于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重点课题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各级企业要优先保证对所承担的国家和国家电力公司重点科技项目给予充分的经费投入。
  对科技经费实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成本核算,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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