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人;
(二)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四)其它权利人组织或行业协会等。
中心接受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委托,为其提供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第八条 委托人委托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和调查取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的事项属于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服务范围;
(二)委托的事项不存在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或系统,恶意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等违法行为,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
第九条 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范围包括:
(一)对指定网站在一定时间段内使用委托人视频音频作品的情况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二)对涉嫌侵权的视频音频内容及其它相关网页进行下载、打印或截屏,并出具调查取证报告;
(三)向涉嫌侵权网站发送要求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四)其它在中心已有技术手段可以实现范围内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签名或加盖公章;
(二)委托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依法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相关著作权权属或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委托监测或调查取证的正版视频音频作品或音像制品;
(六)向平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为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仅需提供上述第(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中心收到委托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委托条件的,接受委托。不符合委托条件的,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申请的,委托人需与中心签署《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约定交纳服务费。
三、监测及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中心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完成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