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的通告
(中版权字[2011]58号)
为了保证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的客观、准确和公证,制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视频音频著作权人、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实时掌握作品网络传播情况,及时、客观地保全网络侵权证据;协助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网络调查取证,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特建立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平台,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供网络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
中心下设调查取证部,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中心从事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中立、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接受委托,提供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人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自愿接受平台服务。
第五条 中心根据平台监测结果向委托人出具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报告”)供委托人参考使用,不作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办案的证据。
第六条 中心根据平台监测结果向委托人出具的网络视频音频版权调查取证报告(以下简称“调查取证报告”),可以作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办案的证据,其法律效力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等认定。
二、委托与受理
第七条 中心接受如下权利人或权利人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网络视频音频版权监测及调查取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