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其第一承担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做好项目管理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各单位意见不统一时,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协调。
第三十二条 参加国家及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的技术人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投入攻关研究,全时投入者不得在合同期内承接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任务,以保证科技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承担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应稳定,未经上级主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对合同书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应提出申请,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将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检查,各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国家电力公司呈报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国家电力公司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按计划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年度拨款计划,未按合同执行的,将做出相应处理,并将检查结果通报。
六、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总结,将最终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正式提出结束项目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一般采用鉴定形式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鉴定的依据是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 鉴定办法按“国家电力公司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后评估
第三十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攻关项目和项目总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对其研究内容、研究目标、技术经济指标、技术路线、资金的使用等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后评估工作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国家电力公司组织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
八、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 凡全部使用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各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有权确定其使用范围。凡部分使用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各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在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