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财政部和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文下发的《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是: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推广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及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费用、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的科研试验费和试制失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更改的重大科技项目,在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核批,剩余的项目费用应全额上缴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用于安排其它科技项目。
五、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实施统一协调及归口管理;
2、组织编制科技项目计划;
3、制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4、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及确定承担单位;
5、提出科技项目的总经费及分年度用款计划;
6、批准和签订合同;
7、督促检查各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
8、组织对科技项目的成果进行评审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合同;
2、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
3、按规定使用经费;
4、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5、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初选通知后,应根据项目任务的要求,从国家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择优选择研究单位,绝不允许采取本位主义和保护落后的做法,确保国家和国家电力公司项目的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所选择的主要研究单位应得到国家电力公司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