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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5)预计直接、间接或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

  2、申请承担单位资格及条件:

  (1)技术优势,即专业特长、专业发展方向是否与申请项目一致;

  (2)装备能力,即是否具有承担申请项目的技术装备和试验条件;

  (3)工作实绩、工作态度、业绩水平,即综合考虑过去承担的项目完成情况是否良好;

  (4)研究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以及主要研究人员同时承担的课题是否太多;

  (5)协作单位的技术条件是否合适。

  3、项目实施方案

  (1)拟采用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是否合理和可靠;

  (2)要求的项目支持条件(包括物质条件)是否合理、必要;

  (3)人员安排、自筹经费是否落实,经费要求是否合理;

  (4)依托工程、应用成果单位是否落实;

  (5)所提完成时间的期限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在熟悉材料的基础上,按评审内容充分讨论后,对每项申请书(或投标书)以无计名书面形式提出评审意见并给出优先立项、同意立项、可以立项、暂缓立项或不予立项的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国家电力公司对申请项目进一步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公布,并通知中标单位或申请单位。

四、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项目合同”。

  第二十三条 接到中标或立项批准通知的单位,应在投标书或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填写合同书,单位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合同附件报国家电力公司(一式六份),对合同审查后,如无不同意见,盖章后返回申请单位(一式二份);如有不同意见,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则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将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以保证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中止合同,若甲方中止合同,则应承担在合同中止期前所发生的费用。若乙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中止合同,则甲方有权追回全部已拨费用,同时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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