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15日 发输电运营[1999]75号)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跨区输变电设备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跨区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
跨区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生产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电网运营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与审批
1.国家电力公司直接运营管理的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时,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项目申请,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部。投资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同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对于投资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发输电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也可由发输电部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组织审查,报发输电部核批。低于50万元的项目,由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查,报发输电部备案。对于涉及多个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的系统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由发输电部组织有关单位联合设计和工程概算审查。
3.发输电部于次年3月底前批复技术改造项目申请, 并同时下达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4.各单位在上报项目申请计划时,应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作为一个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也不能将一个独立项目分解为几个项目。
5.修理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不得将修理项目列为技术改造项目。
6.根据生产需要,国家电力公司每年下达给有关单位一定额度的自控费用,用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仪器和设备的购置,该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使用情况应随年度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部、财务部备案。
二、工程管理
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和节约费用,各单位对30万元以上的大宗设备(仪器、备件)、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议)标。招标结果报发输电部备案。外包工程的设备(材料)一般应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