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印发《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0月15日 发输电运营[1999]74号)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执行。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跨区电网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1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 保证跨区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中跨区电网是指国家电力公司直接运营管理的跨大区电网、 跨独立省区的联络线、变电站(换流站)。本规定适用于负责跨区电网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包括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接受委托负责上述工作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和供电局(公司)(以下简称运行维护管理单位)。
1.3 跨区电网的生产管理实行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以下简称发输电部)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两级管理。发输电部负责跨区电网生产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或按委托协议全面履行所辖设备的生产管理职责。
1.4 同时接受不同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管理的变电站除遵守本规定外, 还应遵守该站其它管理单位的相应规定。
1.5 本规定未涉及的各项专业管理包括调度管理按原电力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运行管理
2.1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2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高效、严格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 及时解决生产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2.3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按规定负责制订其管辖线路、 变电站(换流站)的现场运行规程,经发输电部审批后执行。新建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运行规程必须在投运前三个月完成制订和审批工作。遇有设备和系统变动时,应及时修订现场运行规程。现场运行方式和操作方法有重大变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