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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201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预算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国家林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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