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关于2012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1〕4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按照《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满3年复审1次,首次复审时间为命名后(不含当年)的第4年,再次复审时间为重新确认命名后的第4年,命名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
2012年我办将对2008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复审,对2011年暂缓命名的城镇进行再次复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省(区、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2年6月31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镇(县城)建成区地图报我办。
附件:2012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2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名单
一、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昌平区、门头沟区
天津市:塘沽区、大港区、河西区
吉林省:长春市、四平市
黑龙江省:大庆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卢湾区、长宁区、闵行区、金山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溧阳市、南京市、镇江市
浙江省:湖州市、富阳市、义乌市、嘉兴市、临海市、建德市
福建省:漳州市
江西省:宜春市、井冈山市
山东省:潍坊市、东营市、胶州市
河南省:新乡市、许昌市、巩义市
湖北省:宜昌市
湖南省:岳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江门市
重庆市:北碚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贵州省:遵义市
陕西省:西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