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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2012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关于2012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全爱卫办函〔2011〕4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满3年复审1次,首次复审时间为命名后(不含当年)的第4年,再次复审时间为重新确认命名后的第4年,命名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

  2012年我办将对2008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复审,对2011年暂缓命名的城镇进行再次复审(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省(区、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2年6月31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镇(县城)建成区地图报我办。

  附件:2012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2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名单

  一、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昌平区、门头沟区

  天津市:塘沽区、大港区、河西区

  吉林省:长春市、四平市

  黑龙江省:大庆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卢湾区、长宁区、闵行区、金山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溧阳市、南京市、镇江市

  浙江省:湖州市、富阳市、义乌市、嘉兴市、临海市、建德市

  福建省:漳州市

  江西省:宜春市、井冈山市

  山东省:潍坊市、东营市、胶州市

  河南省:新乡市、许昌市、巩义市

  湖北省:宜昌市

  湖南省:岳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江门市

  重庆市:北碚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贵州省:遵义市

  陕西省: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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