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督察期间,督察组应可访问并查询被督察单位的CIQ2000等总局统一开发的电子业务平台以及自行开发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电子系统,并设置相关访问权限。
被督察单位和人员应确保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在开展督察工作期间,被督察单位的业务督察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督察组开展工作。
现场督察工作中,督察组应加强与被督察单位的沟通与协调,随时听取建议,核实相关情况。
督察组在实施督察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督察内审司请示汇报。
第十五条 督察组督察过程应当填写《督察记录表》。《督察记录表》应内容完整、叙述清晰、结论明确,并经督察组组长签名确认后交被督察单位的业务督察部门核实。
第十六条 督察组在完成现场督察工作后,根据情况可与被督察单位举行总结会议,反馈督察初步发现的事项,提出督察初步建议,听取被督察单位对形成督察报告的意见。
第十七条 督察组实施督察后,应根据督察记录编制《督察报告》,包含督察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被督察单位在督察指定时段内的业务基本情况和特点;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督察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督察报告应书面征求被督察单位意见。被督察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察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督察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督察组根据被督察单位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督察报告后提交督察内审司审核。
督察内审司对督察组提交的督察报告进行审核,会签各有关业务司局,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下达被督察单位,并抄送各有关业务司局。
第十九条 被督察单位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制定纠正措施。对于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尚可整改的情况,应立即予以整改;对于已无法整改的情况,应立即予以控制,防止类似情况的再发生。
被督察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和纠正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督察内审司。规定期限自督察报告下达之日起计算。
必要时,总局对报告中的整改事项进行后续督察。
第二十条 对于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填写《督察工作建议书》,提交相关业务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