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疫业务督察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2011年5月31日 国质检审[2011]29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业务督察工作,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保证依法行政,总局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疫业务督察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全国督察内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督察工作是建设法治质检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内部监督的关键环节,是提高行政效能的内在要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要通过积极开展业务督察,规范业务和加强业务。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与总局督察内审司联系。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疫业务督察工作程序(试行)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疫业务督察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疫业务督察工作(以下简称督察工作),促进检验检疫业务依法实施,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总局对直属系统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的督察。
本程序中督察是指,为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提高行政效能,保证依法行政,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的检验检疫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的或专项的监督检查,以起到规范业务和加强业务的作用。
第三条 督察工作依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
第四条 督察内审司根据总局的中心任务,结合年度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确定督察项目计划,明确时间安排。督察项目计划报总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督察工作可与总局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开展,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和苗头性问题临时安排专项督察项目。
本程序中督察项目是指,明确被督察单位、督察范围、督察指定时段等内容的督察任务。
第五条 实施督察项目应根据督察目的、督察范围、被督察单位的业务特点等情况组成督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