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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与备案养殖场签订原料供货协议报企业和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协议应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出口加工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监督员,帮助配套养殖场建立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并对养殖水产品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进行指导,负责对养殖场的生产、卫生、用药、用料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做好相关监控记录,监控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出口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四、出口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
  出口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加工养殖水产品的 HACCP计划,并通过官方验证,原料收购的药物残留、环境污染物等高风险的质量安全项目控制应当列入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出口加工企业应对冰鲜、晾晒、腌制养殖水产品建立药物残留、环境污染物等高风险质量安全项目的控制计划。
  (一)原料收购过程控制。
  1.出口加工企业应当从配套的备案养殖场收购原料,原料收购前,应对拟收购原料备案养殖场用药、投料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输入国要求对养殖场提供的水产品原料进行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预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预检合格的方可收购。出口加工企业应派人监督水产品原料捕捞、包装、装车等过程,防止调包和混装。
  2.出口加工企业每批收购原料必须附有备案养殖场出具的供货证明,并在供货证明上签章确认,做好原料验收和收购记录。
  (二)加工过程控制。
  出口加工企业必须按建立的GMP、SSOP、 HACCP体系组织生产,并有效实施,以保证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出口加工企业检测要求。
  1.出口加工企业应按卫生备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自检自控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2.出口加工企业实验室样品必须留样,留样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四)生产批次管理。
  按照有关出口水产品追溯规程要求执行。
  (五)产品追溯和召回。
  1.出口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溯源,查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2.出口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按规定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并将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五、检验检疫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的规定,做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安全监控、风险预警管理、检验检疫协作工作。
  六、违规处理
  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出现《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
  附:1.《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略)
  2.《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考核记录表》(略)
  3.《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证明》(略)
  4.《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证明编号规则》(略)
  5.《出口备案水产养殖场名单格式》(略)
  6.《出口加工用养殖水产品供货证明》(略)
  7.《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日常监管手册》(略)

  附件8:
出口水产品追溯规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水产品卫生备案企业加工出口水产品的追溯管理。
  二、追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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