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口水产品入出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附件3:
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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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品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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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栖类 │如蛙等 │总局135号令规定对进境食用两栖类产品实施检疫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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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行类 │如鳄鱼、龟、鳖、蛇等 │总局135号令规定对进境食用爬行类产品实施检疫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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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哺乳类│如鲸等 │总局135号令规定对进境食用水生哺乳类产品实施检疫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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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如下HS编码的产品: │ │
│ │0302121000、0302122000、0302190090、│ │
│养殖三文鱼│ │总局2011年第9号公告规定对进境养殖三文鱼实施检疫审批 │
│ │0303110000、0303190000、0303221000、│ │
│ │0303290090、0305411000,030541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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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如下HS编码的产品:0302110000- │ │
│日本输华水│0307999090、 │ │
│产品 │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 │总局2011年44号公告规定对进境日本水产品实施检疫审批 │
│ │16059090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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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
一、证书上应当标明:品名(包括学名)、产地、生产模式(养殖或捕捞,如养殖应标明养殖区域,如捕捞需标明捕捞区域、捕捞渔船船名及编号)、加工方式、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出证部门;注明运输工具(船名、航班号、集装箱号等)、封识号、发货人、收货人、数/重量、生产日期。
二、检验检疫证书不得涂改,须有官方印章及官方检验检疫人员签名,目的地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每一批水产品须有一份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证书用语必须为中文、英文对照,或中文、英文及其他外文对照。
四、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