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料来源监管。
1.养殖水产品原料。
(1)养殖场备案管理。出口水产品(包括含水产品成分的食品)使用的国内生产养殖水产品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以下简称“备案养殖场”),养殖场与加工企业应建立稳定的配套供货关系;出口水产品(包括含水产品成分的食品)使用的水产品半成品必须来自出口备案水产品加工企业。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养殖场方可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管理按照《出口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执行。(2)养殖种苗监管。人工繁育的国内种苗必须来自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种苗场。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备案养殖场确保所投入种苗健康安全,无禁用药物残留。对查实种苗存在禁用药物残留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种苗场,检验检疫机构应通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3)原料供货监管。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所备案的每个备案养殖场供应出口原料实施核销管理制度。备案养殖场每供应一个原料批,均应填写《出口加工用养殖水产品供货证明》(见附件7),并由收购原料配套加工企业签章确认,作为出口水产品报检的必要随附资料。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备案养殖场日常监管时,应重点检查其原料流向和供货证明出具情况,在全面监督检查时,应审查其上年度实际供应出口原料数量,凡上年度供应量超出备案产能或实际产量的,应认定为年度审核不合格,按《办法》第四十八条取消备案。
2.海洋捕捞水产品原料。海洋捕捞水产品原料应来自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捕捞水域和捕捞渔船。鉴于输欧海洋捕捞水产品及其制品原料合法捕捞证明相关工作已明确由农业部负责,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输欧海捕水产品进口原料及出口成品实施检验检疫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原料合法捕捞证明文件,也不再承担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审核及确认工作。
3.来(进)料加工原料。进口用于加工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已明确输往国家或地区的,须符合加工后产品输往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应原料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用于加工出口的进口水产品原料实施检验检疫后,应及时将检验检疫项目及结果通报原料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二)加工过程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要定期对出口加工企业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原料收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安全卫生控制。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辅料和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管,企业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三)可追溯性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出口加工企业按照《出口水产品追溯规程》(附件8)等相关要求做好出口水产品可追溯管理,实现从种苗(捕捞渔船)到产品出口全过程可追溯。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加工企业可追溯管理状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核查。
五、加强风险管理
各局要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加强进出口水产品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意识。
(一)风险信息管理。要主动获取、跟踪、研判、处理各类进出口水产品相关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不合格信息、可能对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风险信息、变化较大的贸易行情或预期等。各局要主动、随时跟踪已出口产品在外通关情况,遇检出不合格等问题,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包括要求企业召回同批次或存在类似风险的产品等)并做好信息通报,避免风险累积而引发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发现养殖环节存在违规使用药物问题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时向养殖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风险监控计划。各局应按照总局年度进出口水产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等有关规定,依照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充分考虑到原料生产及加工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进出口水产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及频率,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六、加强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