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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区、市)电力公司应依据国家批复的可研报告,负责审批本省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并将审批意见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5.应在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基础上编制新开工报告。新开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经建立,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
  (2)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已经批复;
  (3)初步设计已经审批;
  (4)项目资本金和融资已经落实(包括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审计已进行;
  (5)主要设备已经招标选定,供货合同已经签订;
  (6)施工、监理单位已经招标确定;
  (7)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各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编制城网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新开工计划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6.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由各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监督和检查。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管理。坚决贯彻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1.认真实行招投标制
  城网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坚决地实行招投标制。各省(区、市)电力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招标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组成专家评标工作组,对全省城网工程实行统一招标管理,禁止权力下放。
  在招投标业务中应参照执行电力工程有关设备、材料采购、大型设备运输、工程监理、设计、施工等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样本。
  招标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的程序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规范,评标、定标要坚持货比三家,择优选择。评标要科学、公正,定标要实行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杜绝个别领导说了算的现象,避免在同一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的做法,反对地方保护和企业内部保护等不正当行为。
  对城网项目10kV及以上新建工程所需主要设备和材料,各省(区、市)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统一组织采购。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核实投标生产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对近期内(如2~3年)在本地区范围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取消其该类产品的投标资格。要注重发挥基建、物资、成套设备供应、质检机构等单位在招投标、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在招标书编制、招标、定标、工厂监造、抽查检测、现场交接试验、工程安装验收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管理力度。城网项目220kV及以上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220kV以下、35kV及以上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可在省电力公司内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承包方;35kV以下建设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可根据项目性质和实施的具体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队伍)。要严格进行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严禁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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