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9年3月28日 国电安运[1999]156号)
为贯彻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城网工程质量管理,国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办[D999]59号文及有关城网建设改造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各单位应针对本地城网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执行中出规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关于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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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精神,切实加强城网建设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城网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城网建设改造任务,现对加强城网工程质量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1.各省(区、市)电力公司作为城网工程的项目法人,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的责任,对城网工程的质量负总责。要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组织体系,明确工程质量归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并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应明确城网项目各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监理、调试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负责人;工程关键环节(可研、初设、招投标、开工、施工与调试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竣工验收)必须履行技术负责人和行政领导签字制度。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并以合同或责任状的形式存档备案。
2.各省(区、市)电力公司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公司管辖的城网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城网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供电企业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城网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或承担法人赋予的相应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质量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3.城网工程实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项目法人代表,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单位(部门)的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直至降低、取消该单位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