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改进、调校和试验的各种技术资料以及记录数据、图纸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归档。
8 量值传递
8.1 国家电力公司的热工量值传递按原电力部颁计量工作管理规定进行。
8.2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装置及检定人员,必须按照原电力部颁《计量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取证,方能进行工作。
8.3 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8.4 各级检定机构应建立标准器档案并按传递单位和申请制定年度周检计划,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拖延或不送检。
8.5 各基层单位的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检计划,并按期完成。
8.6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上级检定机构封存,再将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7 用于热工计量工作的电测计量器具,统一归本单位电测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电力试验研究院(所)进行检定。
8.8 为了保证各级量值传递的正确性,上一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随时可对下级计量检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8.9 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按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DL5004-91)执行。
9 技术管理
9.1 发电厂热控部门和电力建设单位热控部门应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制订和执行下列相应的规程制度。
9.1.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规程;
9.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调试规程(包括热机保护系统校验规程);
9.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维护规程;
9.1.4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9.1.5 精密仪器仪表操作(使用)规程;
9.1.6 安全工作规程;
9.1.7 岗位责任制度;
9.1.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现场巡回检查和清洁制度;
9.1.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工作票制度和验收制度;
9.1.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现场定期校验和抽检制度;
9.1.1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缺陷和事故管理制度;
9.1.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9.1.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统计细则;
9.1.14 热工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9.1.1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资料、图纸管理制度;
9.1.16 热控人员技术考核培训制度;
9.1.17 热工标准器具的检定规程及制度。
9.2 发电厂热控部门和电力建设单位热控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清册和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技术档案。清册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9.2.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的清册、台账、出厂说明以及检定、调整与试验记录。
9.2.2 标准仪器仪表设备清册、台账、出厂说明书以及历次检定记录、证书。
9.2.3 全厂机组及系统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实际系统图、原理图和接线圈;电缆、管道清册。
9.2.4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系统图。
9.2.5 主要仪表测点实际安装图
9.2.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常用部件的加工图。
9.2.7 流量测量装置(如孔板、喷嘴等)的设计计算原始资料。
9.2.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日志(包括运行巡视记录、维修和故障处理记录)。
9.3 网、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应建立和健全下列技术档案。
9.3.1 所属各单位标准计量器具清册、标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情况和记录。
9.3.2 所属各单位热控人员清册。
9.3.3 所属各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情况及存在问题。
9.3.4 所属各单位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事故记录分析及改进措施。
10 附则
10.1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火力发电厂,其他类型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10.2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是指关系机组热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态的监视仪表、调节、控制和保护装置。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各机组热力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实际配备情况,参照下列划分项目对全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统计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