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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四条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国外、境外定居的,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企业划转记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五条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人员,按其个人账户全部累计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人保险关系;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其个人账户全部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5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个人账户转入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划转部分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章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其个人账户转为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建在综合管理单位,国家电力公司社保局负责确认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及支付、结存、变更等情况;各综合管理单位负责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日常管理,并将其统计、汇总情况上报电力部社保局;基层单位负责向上级综合管理单位提供离退休人员基础资料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变更,基层单位以月为周期统计、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上级单位;各综合管理单位以季为周期统计、汇总,网内省局于下季首月15日前上报网局,各综合管理单位并于下季首月20日前上报国家电力社保局;国家电力公司社保局以季为周期统计、汇总。
  第五十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分为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社会性养老金按上年电力行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其计算办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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