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封存的个人账户转到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在服刑期满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个人账户同时启封,并从启封时按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累计储存额和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七章第43条和第八章第50条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八条 因离退休人员个人原因,单位无法支付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同时中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待可支付养老金时,个人账户予以启封并支付养老金。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电力行业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流动时,只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出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历年个人账户缴费清单(见附表5)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见附表6)。
第四十条 职工调到电力行业统筹范围外单位时,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关系的转移手续。
(1)基金转移额为个人账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对年中调动职工调出当年的个人缴费额,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出后,由调入单位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职工转出时,调出单位应向接收单位转移其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同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4)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行业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
第四十一条 职工由电力行业统筹范围外调入时,应依据转出单位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规定提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见附表7)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以及转入的基金(个人缴费部分)重新设置个人账户。其转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保留,分别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划转部分;其从电力行业起薪之月起,按电力行业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电力行业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四十二条 职工在跨电力行业统筹范围流动,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减管理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单位建立个人账户之日算起。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支付与終止
第四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个人账户全部累计存额的1.25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结算单见附表8),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