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未累计储存额×(1+当年记账利率× m/12)+当年记账额×(1+1/2×当年记账利率×n/12)
注:m为上年累计储存额的当年存储月数;n为当年记账额的存储月,计算到个人缴费的最后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每年职工个人账户实行逐级核查确认,国家电力公司社保局负责核查各综合管理单位全体职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总量,各综合管理单位对所属单位职工个人账户按同一口径核查确认。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与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由于人员流动等原因,一般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应基本等于上年单位缴费基数。每年2月中旬,国家电力公司社保局对综合管理单位的个人账户进行核查确认。职工个人账户经逐级检查确认后,以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形式与职工个人见面。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个人账户的变更基层单位以月为周期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上级单位;各综合管理单位以季为周期统计、汇总,网内省局于下季首月15日前上报网局,各综合管理单位于下季首月20日前上报电力部社保局;国家电力公司社保局以季为周期统计、汇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封存和启封
第三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个人账户未转出期间,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个人账户封存通知单见附表3),不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待有接收单位后,其个人账户予以启封(个人账户启封通知单见附表4)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职工调到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个人账户无法转移时,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不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待调入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个人账户予以启封并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企业或职工个人因各种原因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不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待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个人账户予以启封。启封后缴费基数按封存前的缴费基数缴费。从第二年的1月份起,按上年实发工资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缴费基数。
第三十六条 由于各种原因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管理转到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个人账户同时启封,并从启封时按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累计储存额和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七章第43条和第八章第50条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