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97年1月1日及以后停薪留职人员(含1996年底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仍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间,停薪留职当年按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的缴费基数乘当年个人缴费比例与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年按上年电力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乘当年个人缴费比例与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按当年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4)停薪留职期满后复职人员,复职当年按上年电力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第二年按本人上年实发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缴费基数。
第二十三条 因请长假且企业不支付工资的人员,可参照第22条(3)、(4)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调人员其缴费基数由支付工资单位提供,并将其缴费转到其个人账户建立的单位,缴费标准按当年个人缴费基数乘个人缴费比例和建账单位的企业缴费比例之和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分两部分记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提高,最高为8%。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的部分,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最低为3%。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电力公司社保局制定的统一表式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到各综合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和建立个人账户手续。各综合管理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管理所辖投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提缴。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必须按照电力部社保局每年4月公布的本年度记账利率对账户余额按年度计算法计息。个人账户的核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6月中旬向投保人发布上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一式两份)(见附表1),经核对后由发单单位和投保人分别保存,投保人对个人账户对账单内容发生异议,应在发单一个月内与发单单位核对。
第三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为两部分计算:一部分是上年未累计储存额与当年利息之和,另一部分是当年记账额的本息。
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