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国电人劳[1998]51号)
为了统一和规范管理电力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电力部制定的《
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电力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电力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电力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电力部制定的《
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电人教[1996]172号)的具体规定,为了统一、规范管理电力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正确地建立、运行、变更、使用个人账户,保障全体投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的管理。个人账户建在综合管理单位(含网局授权的网内省局,下同)。国家电力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电力公司社保局)是电力行业职工个人账户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个人账户的全面管理,重点负责个人账户相关参数的发布、个人账户的核建、核查确认、汇总统计等工作;综合管理单位负责个人账户的建立、运行、变更、使用、管理;基层单位负责向上级综合管理单位上报基础资料,并受上级综合管理单位的委托对个人账户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三条 个人账户是与电力行业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计算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电力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投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