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和管理;
(二)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保证;
(三)合同的制订及审查;
(四)环境因素的调控;
(五)设施、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查、测试和校正、维护;
(六)计算机系统的安装、验证、使用、维护;
(七)试剂、标准物质的采购、接收、贮存、分发、使用;
(八)实验材料的准备;
(九)生物样本的转运、交接、保存、追踪和处理;
(十)分析方法学的验证;
(十一)生物样本的分析测定;
(十二)实验数据和结果的分析处理、偏差分析及报告;
(十三)实验资料的归档保存;
(十四)实验废物的处理;
(十五)工作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标准操作规程应由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放置应方便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对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修订与废止,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更新版本和版本序列号。需要撤销的标准操作规程需归档保管并有作废标记,保证现行所用的标准操作规程为最新版本。
第二十四条 记录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分发、学习培训、归档情况和日期。
第七章 实验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分析工作应有项目名称和统一编号,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及实验记录中使用该项目名称和编号。
第二十六条 分析工作开始之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制订一份详细、清晰的分析工作实施方案,即实验方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编号;
(二)申办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验室的信息;
(三)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申办者的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四)实验的计划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五)实验目的;
(六)生物样本的种类、数量、包装、转运、交接、保存和处理;
(七)识别生物样本的唯一编码;
(八)仪器设备、材料、试剂、标准物质;
(九)生物样本分析的方法及方法学验证;
(十)分析批次、每批次的质控样本量和待测样本量;